凤凰微彩| -(中国)百科词条
凤凰微彩2023-01-31 16:05

如何激发非遗文化活力?代表委员建言:数字化转型、多元化传承******

  中新网太原1月15日电(记者 杨杰英)如何让厚重的历史变得更活泼有趣、时尚多元?让非遗文化更好地传承发展,绽放出时代光彩?正在进行的山西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建言献策,数字化转型、多元化传承、可持续发展成为激发山西非遗文化活力的“关键词”。

  绛州鼓乐、晋南唢呐、皮影戏、面塑、剪纸……山西非遗家底丰厚,数量位居全国前列。近年来,山西在挖掘非遗项目内涵、讲好非遗背后故事、传承非遗项目基因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但随着时代变革和现代科技的推陈出新,非遗文化的传承和保护面临的压力也日益剧增。

  为此,山西省人大代表、民革山西省委会专职副主委李润建议,以山西优秀非遗项目为基础,建立数字化信息平台,让数字化技术为沉浸式展览和传承体验提供发展空间,更好地服务非物质文化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汇聚力量。

  “要使人能够随时随地了解非遗文化,推动非遗‘智能+’的传承。”李润建议,依托大数据技术,打造非遗数字馆;以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实现民间传统文化资源的全实景高清展示,提升非遗文化项目的吸引力;出台措施鼓励非遗和数字化融合,推动山西非遗产业数字化转型,促进非遗文化和产业繁荣发展。

  山西省政协委员、长治市襄垣县政协主席侯慧萍建议,非遗文化要扩展现有的传承方式,实现多种传承形式共同发展;要借鉴优秀非遗传承的成功案例,推进可持续发展;要创新非遗文创产品,让非遗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的市场发展。

  “传播是更好的传承。”侯慧萍认为,要创新传播方式,建设非遗文化传播链,扩大非遗的影响力。与此同时,可建立非遗新媒体传播数据模型,为分析传播形式提供数据支撑。

  山西省人大代表、临县政协副主席、临县一中副校长冯立新与山西省人大代表、临县林业和草原发展中心正高级工程师张绳顺联名建议,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设非遗文化传承课程,能开阔学生视野,培养学生动手操作能力和爱好兴趣,同时还能让本土非遗文化更好地传承创新。

  他们认为,从另一层面落实“双减”政策,实现“双减”和“非遗文化传承”双赢的培养目标,真正让非遗文化传承后继有人,代代相传。

  “传承非遗文化,关键在于教育。”与上述两会代表一样,山西省人大代表、平遥古城景区管理有限公司讲解员张霄云也提出“在中小学校增设‘非遗课堂’”的建议。

  她表示,教育部门可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实际选择合适的非遗项目,增设“非遗课堂”,加大优秀传统文化的学习内容比重,同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参与学校授课。(完)

凤凰微彩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凤凰微彩地图